近期,我局陆续收到网民在12345政务服务热线、问政互动等平台留言咨询鹦鹉养殖方面的相关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统一答复如下:
一、关于是否可以购买带有专用标识的鹦鹉作为宠物饲养问题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林护发〔2021〕29号)明确对我国没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等4种鹦鹉在河南省开展专用标识试点,我区不属于试点省(区)。鉴于此,跨省购买河南省此类专有标识的鹦鹉作为宠物饲养,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正式出台《陆生野生动物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后再确定。
二、关于有证养殖单位是否可以申请指定的专用标识销售(林护发〔2021〕29号)提到的4种鹦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三款“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鉴于当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尚未出台《陆生野生动物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加之我区不属于费氏牡丹鹦鹉等4种鹦鹉专用标识试点省(区),跨省购买河南省此类专有标识的鹦鹉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正式出台《陆生野生动物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后再确定,现暂不受理上述物种的专用标识申请事项。因此,依法获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养殖主体需出售或收购上述鹦鹉等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仍需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关于现今是否可以申办鹦鹉驯养繁殖许可证问题
2021 年11 月2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下发了《关于恢复部分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审批的通知》(桂林护发〔2021〕10 号),根据桂林护发〔2021〕10 号文第一条:“恢复以种源留存、科学研究、科普展演展示、医学实验、药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及出售、购买、利用行政许可审批。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应符合原国家林业局发布的《野生动物饲养场总体设计规范》(LYT2499-2015)标准,并经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养殖户,可申请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四、关于鹦鹉驯养繁殖场所是否可以用自家农村民房做为养殖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的规定,鹦鹉驯养繁殖场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LY/T2499-2015、LY/T 1564一1999)的相关要求,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办理。
2022年3月4日
信息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