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养狗做宠物,
有人养猫做宠物,
有人养狮子做宠物,
我想养条黄金蟒做宠物!
慢慢慢,
养前请三思!
你知道吗,
郴州两名女子因为“养”黄金蟒
被判刑了呢!!!
2017年12月1日,
北湖区检察院以刘星羽涉嫌非法收购、
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陈琉璃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依法向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1月5日,
二人被北湖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的刑罚。
(什么?“养”黄金蟒也犯法?)
咳咳,敲黑板划重点
让北检君给你讲一讲这背后的故事吧!
案情回顾
“
2017年5月,刘星羽利用微信发布各种野生动物收购、出售信息,并创建微信群“爬宠交流群”进行交流、买卖。
陈琉璃
伙计,有货吗?
求购黄金蟒!
刘星羽
有,一口价2200元。
陈琉璃
成交!
请输入文字
6月,陈琉璃求购黄金蟒,刘星羽以1900元的价格从郭概(化名,另案处理)处购买黄金蟒一条,并以22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琉璃,陈琉璃将黄金蟒带回家中饲养。
该案中的黄金蟒
9月1日,陈琉璃将该条黄金蟒带至资兴市秀流公园门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8月,刘星羽再次联系郭概,以相同价格购买了一条黄金蟒自行饲养。当月28日,该条黄金蟒在刘星羽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查获的两条黄金蟒均为国家一级重点野生保护动物,两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现在你该知道为什么买卖黄金蟒
当宠物会触犯刑法了吧!
黄金蟒可是被列入了
国家一级重点野生保护动物的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此,有些
吃瓜群众就表示不认可了
☟
北检君,国家列定的保护动物都是野生的,由人工繁殖的不属于野生,应该可以饲养的。
对呀对呀!!仅仅是饲养国家保护动物当宠物不犯法。
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干货来了!
根据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由此可知,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所保护的包括驯养繁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根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私人饲养黄金蟒这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当宠物的,必须向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并申请种源办理引进手续,两者不齐即为非法饲养,如果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或者稀有品种,仍出于爱好饲养,则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审核:邓红
供稿:成银
编辑:陈梦圆、张亚玲、邝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