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花1553元买了一只帝王蟹,吃的时候发现没有肉,1500块的螃蟹壳子就占了1300块。店家回应说:可能饿得时间比较久,饿瘦了!
(案例来源于:1818黄金眼)
詹先生和家人出门逛街,看到店里有鲜活的帝王蟹卖,去年詹先生曾经在这家店买了一只,做好后肉质紧实,满膏满黄非常鲜美,那滋味让詹先生念念不忘。
因此,这次遇见了帝王蟹,詹先生立马决定再买一只,正好当天家里人都在,大家一起尝个鲜。
詹先生仔细看了一下,水箱里的帝王蟹个个看起来都很新鲜,旁边标着价钱,1499一只,每一只重量1.5千克到2千克之间。
詹先生盘算了一下,一只三四斤的帝王蟹,自己一家人吃一只就够了。于是他当即挑了一只看起来十分鲜活的帝王蟹。
螃蟹挑好后,詹先生交给了店员,请求他们帮忙加工一下。詹先生觉得清蒸更能吃出海鲜的鲜甜,于是决定做成蒜蓉粉丝的。店员答应后告诉詹先生帝王蟹1499元,加工费是54元,一共1553元。
詹先生付了钱,等帝王蟹加工好后,他就让打包好,准备带回家一家人一起尝一尝这顿大餐。
詹先生将做好的帝王蟹带回家后,一家人高高兴兴坐在桌边准备吃蟹,詹先生的父亲作为长辈第一个上去品尝,他掰下来一只蟹腿剥了起来。
然而很快,老先生就发觉了不对,他疑惑地问儿子詹先生:这只蟹怎么这么瘦?
老先生吃过帝王蟹,之前吃的蟹肉质紧实,蟹肉有一股鲜甜味,但是这次吃的肉质发散,没有嚼劲,而且还有一股子腥味,并且,蟹腿有手指粗,里面的蟹肉却只有不到小拇指的一半粗细。
詹先生赶紧也拿了一个蟹腿,果然如父亲所说,蟹肉看起来非常瘦,往蟹腿里一看,壳子里一大半都是空的,尝一口也远没有去年吃到的好吃。
詹先生心里顿时感觉五味杂陈,花了大价钱,吃了一只不好的蟹,他感觉自己上了当。
詹先生找到了店家,反映了自己遇到的问题,没想到店员说,这只蟹是进口来的,因为路途遥远,可能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饿得比较久,把帝王蟹饿瘦了。
对于这个解释,詹先生感到十分好笑,他认为该店销售的产品质量上不能保证,并且这个解释毫无诚意。
就算是蟹饿瘦了,这是店家的原因,不是自己造成的,自己作为消费者,凭什么让自己承担这种损失?
而且,蟹饿瘦了不应该先养一段养胖了再卖吗?店家既然卖东西,就应该保证质量,哪怕说价格贵一些他也都无所谓,但是产品质量得过关。
詹先生认为,自己去年从该店买了一只帝王蟹品质很不错,出于这种信任,这次买蟹的时候,他才随便挑了一只看起来生猛的,没想到店内的蟹质量这么差。
詹先生认为帝王蟹的质量有问题,自己受到了欺骗,这只1500块的帝王蟹,1300多元都是壳子,只有两百块的肉。
后来,店员见实在说不过去,对詹先生说,可以补偿他一个水果拼盘。
詹先生断然拒绝了,1500多元的帝王蟹,只吃到了几口肉,对方只愿意送一个果盘,这也太敷衍了。
詹先生提出,这只蟹顶了天只值两百块,光壳子就占了一大半,这也太坑了。他要求给他退钱。
然而,店家却绝不同意,称帝王蟹已经被詹先生吃了,他们又没有办法继续再,吃到嘴巴里的东西怎么退?
经过不断拉扯,他们同意补偿给詹先生200元,但詹先生并不认同。他认为这只帝王蟹最多只值500元,所以要求该店退还1000元给他。
然而,店里说帝王蟹是活鲜,不是标品,个体之间存在着胖瘦差异,就和人一样,有的一米六160斤,看起来很胖,有的一米八160斤看起来很苗条,这个没办法控制。
他们是按只卖,并不是称重量的,詹先生正好挑了个180个子160斤的,所以就显得瘦了些,这是正常的。
由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詹先生决定找来调解员帮忙,在调解员的见证下,该店把每只帝王蟹都过秤了,确实都在1.5到2公斤之间。
该店表示,为了保证质量,会对每批次帝王蟹进行称重,验收标准是不得低于1.54公斤。
该店还向调解员展示了他们为帝王蟹准备的海鲜缸,他们称会定期给帝王蟹进行投食,以保证它们鲜活。并且,帝王蟹自己也会抓海鲜缸里在售的虾蟹食用。
据该店的介绍,帝王蟹的产卵期现在刚过,所以普遍会瘦一些。而詹先生吃的这只帝王蟹是当天刚到店的,还没来得及喂养,可能是在运输途中饿瘦了,但是不存在任何品质问题。
对于给詹先生造成的不愉快,他们愿意给予水果、其他海鲜或一定金额的补偿,但由于帝王蟹已经被吃掉了,确实无法给予上千元的退款。
这件事引发了热议,一些消费者对詹先生的遭遇表示同情和支持,认为他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詹先生过于挑剔,毕竟帝王蟹是活鲜商品,个体差异是不可避免的。
也有人提出,詹先生那只蟹可能被掉包了,因为正常的帝王蟹就算刚产完卵,腿里也不可能这么空,肉质也不会这么水,很可能是被人用死了的掉包了。
根据上述内容,我们可以分析出以下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1. 商品质量问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詹先生买了一只帝王蟹,和店家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合同受法律保护,即詹先生付钱,店家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帝王蟹。
詹先生吃帝王蟹时,感觉帝王蟹的肉质并不饱满,蟹脚壳内的肉只有小拇指的一半,空壳部分也很多。
这涉及到商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利要求商家退还部分款项。虽然店家解释说帝王蟹是活鲜,个体之间存在差异,但他们没有谈拢,也没进行补偿。
《民法典》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因此,詹先生在有确切证据的前提下,有权要求店家承担违约责任,依法对其进行赔偿,进行赔偿。
2. 价格与计价方式:
詹先生在买帝王蟹时,价格单显示每只重量在1.5到2公斤之内,每只1499元。这是一种按只卖的计价方式。
虽然店方保证每只帝王蟹的重量都在1.5到2公斤之间,但詹先生买的这只帝王蟹是否符合这个标准,则需要进一步的证据支持。
根据《价格法》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因此,店方应当提供每只帝王蟹的重量数据,以供消费者参考。
3. 补偿与纠纷解决: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买受人可以要求减少价款、解除合同、退货等救济方式。因此,詹先生要求退还1000元是有法律依据的。
詹先生买的帝王蟹感觉肉质不饱满,要求店家退还1000元。店方则认为帝王蟹是活鲜,个体之间存在差异,愿意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偿。双方在补偿金额上存在分歧,需要通过协商或者法律途径解决。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调解、投诉、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综上所述,詹先生买帝王蟹遭遇了商品质量和标示不符的问题,其要求退还1000元是有法律依据的。店家应该对其商品质量负责,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詹先生相应的补偿。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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