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马啸凌)养鹦鹉可要注意了!有的鹦鹉品种可能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一不小心可能会犯法。近日,湖里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处理了一起非法繁育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案件。
今年4月,湖里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根据举报线索,在当事人陈某的经营场所内查获了案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绿颊锥尾(俗称“小太阳鹦鹉”)。经调查,陈某未能提供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或相关审批文件,其行为属于非法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据了解,该鹦鹉系他人赠与。
虽然当事人对相关法律不知情,但难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50条之规定,湖里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2022年7月29日,湖里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向违法当事人陈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依法没收案涉绿颊锥尾,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延伸阅读】
哪些鹦鹉可以饲养?
执法人员介绍,常见的鸡尾鹦鹉、虎皮鹦鹉和桃脸牡丹鹦鹉是非国家保护的普通鹦鹉,而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范围的所有鹦鹉,如果没有国家林业机关审核批准,擅自饲养均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涉及刑事犯罪。
非法饲养有什么后果?
市资源规划局工作人员介绍,如果出于猎奇心理,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当作“奇珍异兽”来驯养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是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依据相关法律,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建议有饲养鹦鹉、龟、蜥蜴等品类的市民,先上网查一查。若发现饲养的宠物系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请拨打野生动物救护热线18006006099,主动上交可依法视情节从轻处罚或免予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非法繁育野生动物
没收+罚款!
市资源规划局公布了一批近年来私自饲养保护动物的案件。据执法人员介绍,去年以来至今,市资源规划局处理了十余起非法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在这些违法案件中,当事人一般是通过社交媒体网购或宠物店非法购买,价格一般在300元以上。一般情况下均收到没收野生动物加罚款的“组合包”,这十几起案件中,最高处罚款达19万元。
2021年11月10日,市资源规划局依法对官某非法购买、出售、繁育三条球蟒(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行为作出处罚,没收案涉野生动物(三条球蟒)和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并处案涉野生动物核定价值3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2500元,合计人民币23900元。
2021年8月9日,市资源规划局对杨某非法购买2只小太阳鹦鹉和2只和尚鹦鹉,非法繁育8只和尚鹦鹉和4只小太阳鹦鹉,捡到未上交2只凯克鹦鹉、1只黄领鹦鹉的行为作出处罚,没收案涉野生动物,并处案涉野生动物二倍价值罚款,即人民币19万元。
和尚鹦鹉
缅甸陆龟
苏卡达陆龟
2020年7月23日,市资源规划局对李某以4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一只缅甸陆龟,且未向卖家索取合法来源证明的行为作出处罚,没收案涉野生动物、处案涉野生动物价值一倍的罚款,即500元人民币。
泰加蜥蜴
2021年12月23日,市资源规划局依法对谢某非法购买四条球蟒、一只阿根廷黑白泰加蜥蜴、一只苏卡达陆龟行为作出处罚,没收野生动物,处案涉野生动物价值二倍罚款,即24000元。
2022年2月24日,市资源规划局依法对江某购买1条球蟒、1条白化球蟒作出处罚,没收案涉野生动物,并处案涉野生动物二倍价值罚款,即1万元。
作者:马啸凌
来源: 厦门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