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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镇江市对养狗行为设定新规定

05-01

最新公告:镇江市对养狗行为设定新规定

家有狗狗的镇江人注意啦!

《镇江市养犬管理规定》

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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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养犬管理规定》2021年12月30日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22年1月13日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资料图/来源:今日镇江

《镇江市养犬管理规定》

都有哪些内容呢?

帮大家划一下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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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犬只免疫、养犬登记等文明养犬、规范养犬行为进行提醒,对遛犬不牵绳、不清理犬只粪便、犬吠扰民等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并可以通过110、12345等平台进行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举报、投诉人。

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烈性犬、大型犬的限养区。

遛犬不牵绳的;不清理粪便的;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将受到处罚。

《镇江市养犬管理规定》

全文内容如下

(2021年12月30日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22年1月13日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军用犬、警用犬、搜救犬、导盲犬和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犬只养殖场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文明养犬、规范养犬宣传;

(二)设立文明养犬、规范养犬宣传劝导点;

(三)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遛犬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

(四)组织指导网格员开展巡查等工作,及时劝阻违法遛犬等行为;

(五)组织协调居(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六)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养犬信息统计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统筹协调养犬管理工作,负责因养犬引起的治安纠纷的调解、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狂犬病免疫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对疫犬、疑似疫犬、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路面犬只粪便的清理工作,依法查处犬只户外排泄粪便等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犬只行为。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接种人用狂犬病疫苗和诊治狂犬病人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文明养犬、规范养犬宣传劝导等工作。

财政、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犬只免疫、养犬登记等文明养犬、规范养犬行为进行提醒,对遛犬不牵绳、不清理犬只粪便、犬吠扰民等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并可以通过110、12345等平台进行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举报、投诉人。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烈性犬、大型犬的限养区。

前款规定的限养区,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和具体品种认定标准,由市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拟定、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第八条 犬只犬龄满九十日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免疫间隔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为犬只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九条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第十条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

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四)犬只的近期全身正面照片。

第十一条 养犬登记机关自受理养犬登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犬只识别牌;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养犬登记机关在发放养犬登记证时,应当开展文明养犬、规范养犬教育。

第十二条 养犬人、登记的养犬地址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养犬登记证。

第十四条 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是养犬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二)遛犬不牵绳,不清理犬只粪便,在公共楼道、电梯内纵犬便溺;

(三)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在公共楼道、公共屋顶、公共车库等公共区域散养、圈养、栓养犬只;

(五)携带限养区外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限养区;

(六)放任犬只进入河道等水体;

(七)遗弃、虐待犬只;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鼓励养犬人对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第十五条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只识别牌;

(二) 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犬只束1.5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怀抱;

(三)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

(四)携犬进入公共楼道、电梯应当避开出行高峰时间,采取收紧牵引带、犬戴嘴套、怀抱、装入犬笼或者犬袋等措施;

(五)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六)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网约车应当征得驾驶员以及同乘人员的同意;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人员密集场所: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二)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院、儿童福利院;

(三)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封闭式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

(四)商场、宾馆、饭店、超市、农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五)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档案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场馆;

(六)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机、船)室;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其他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自行决定限制携带犬只进入。作出限制的,应当在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明显标识或者说明。

因执行公务、导盲等需要,可以携带犬只进入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场所。

第十七条 养犬登记机关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为养犬登记、犬只免疫等提供便民服务,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地点、狂犬病免疫接种点。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统一的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养犬管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 举办涉犬类表演、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安全许可,并由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销售犬只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和买受人信息,告知买受人养犬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犬只留检场所,收容留检犬只;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协助收容留检,但是不得开展犬只经营活动。

被收容的有主犬,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收容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有效证件到犬只留检场所认领;逾期未认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有关社会组织志愿者经允许,可以协助犬只收容留检工作。

探索建立犬只领养制度。领养人不得销售领养的犬只。

第二十二条 对在公共场所发现的犬只,现场无法确定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的,视为流浪犬,由公安机关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控制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养犬行为时,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如实提供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拒不提供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只或者大型犬只的;

(二)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

(三)遛犬不牵绳的;

(四)不清理粪便的;

(五)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携带犬只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第二十六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犬只管理人,是指养犬人以外实际控制和管束犬只的人。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看完以上规定,有小伙伴要问了

镇江市烈性犬、大型犬

限养区范围有哪些?

烈性犬品种和大型犬标准

又是什么呢?

近日, 镇江市人民政府发布了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镇江市烈性犬和大型犬限养区范围

以及确定烈性犬品种和大型犬标准的通告》

通告详细解答了大家的疑惑

下面就跟小编

一起来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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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镇江市烈性犬和大型犬限养区范围

以及确定烈性犬品种和大型犬标准的通告

根据《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镇江市养犬管理规定》,现将镇江市烈性犬、大型犬限养区范围,烈性犬品种和大型犬标准通告如下。

镇江市烈性犬、大型犬限养区

丹阳市:南至122省道,西至241省道,北至北二环路、沿迎宾路、开发大道,向东至齐粱路内,以及区域外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小区。

句容市:东至高骊山路、柿树路、弘景路,南至二圣路,西至通宁路、石狮路、文昌东路、洪武路,北至宁杭北路、122省道的闭合区域。

扬中市:东起环城东路、泰镇高速(北起江洲广场,沿环城东路往南至迎宾大道、泰镇高架立交桥,沿泰镇高速往西至滨江大道接口);南至滨江大道(东起泰镇高架与滨江大道接口,西至滨江大道与迎江路交叉口);西至迎江路、联盟路、新民路(南起滨江大道与迎江路交叉口,沿迎江路往北至迎宾大道,沿迎宾大道往西至联盟路,沿联盟路往北至扬子西路,沿扬子西路往东至新民路,沿新民路往北至宜禾路交叉口);北至宜禾路、环城北路(西起新民路与宜禾路交叉口,经明珠广场,东至江洲广场)的闭合区域。

丹徒区:东至沪蓉高速S86支线,南至恒顺大道西延至湖滨路,西至茅以升大道,北至G346国道(原312国道)的闭合区域。

京口区:行政管辖全区域。

润州区:宝塔路街道、金山街道、和平路街道、七里甸街道、官塘桥街道、南山街道行政管辖区域;韦岗街道城市建成区。

镇江新区:丁卯片区全区(东至丹南路、京口区长山林场交界处,南至秀山路,西至连淮扬镇铁路,北至古运河的闭合区域)。

大港片区(临江东路以南,通港路以东,烟墩山路以西,港南路以北的闭合区域)。

丁岗片区、大路片区、姚桥片区:城市建成区。

镇江高新区:蒋乔街道城市建成区。

镇江市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品种和大型犬标准

(一)限养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含以下血统杂交犬)

■獒犬类:所有獒犬类。

■斗犬类:比特犬、日本土佐犬、美国斯塔福郡梗等。

■牧羊犬类:德国牧羊犬、中亚牧羊犬、克罗地亚牧羊犬、塔塔尔牧羊犬、卡斯特牧羊犬、皮卡迪牧羊犬、伊利里牧羊犬、苏俄牧羊犬等。

■猎犬类:伊卑萨猎犬、爱尔兰猎狼犬、法国狼犬、比利猎犬、寻血猎犬、法国猎犬、卡累利亚猎熊犬、德国猎梗、苏俄猎狼犬等。

■其他犬类:杜宾犬、拳师犬、罗威纳犬、大丹犬、大白熊、葡萄牙善泳犬、比利时玛利诺斯犬、伯恩山犬、罗德西亚脊背犬、阿里埃日犬、刺毛犬、爱尔兰赛特犬、意大利卡斯罗犬等。

(二)限养区禁止饲养的大型犬标准

■ 成年犬肩高超过60cm(含)以上的犬只。

新闻链接

烈性犬伤人,犬主全赔

资料图/来源:今日镇江

日前,京口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饲养烈性犬伤人,犬主全赔的案件。

成某在我市某小区内因琐事与刘某发生争执,刘某携带的一只卡斯罗犬对成某扑咬。事发后,成某至医院就诊,经检查,右侧胸口及上臂可见多个创口,最长达4cm,深及皮下及肌肉,接受注射狂犬疫苗、破伤风疫苗等治疗措施,自行至药店购买医用胶布、碘伏棉球等外伤用医疗用品,并自行支付医疗费,事发当日成某身着的衣物、眼镜破损。刘某饲养犬只,至事发前一年未办理《犬类饲养证》验证手续。该小区属于我市重点限养区,刘某饲养的卡斯罗犬属于我市重点限养区禁养犬的品种。

成某诉讼请求:判令刘某向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3325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刘某辩称,案涉宠物伤人事件的发生完全是成某的过错与故意,自己已尽到动物饲养人防止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义务,可以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饲养的卡斯罗犬,系我市重点限养区禁养犬的品种,本案事故发生地亦属于镇江市重点限养区范围,故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对成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大家:

为了咱们生活的家园更加美好

请大家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综合:镇江市人民政府、今日镇江

来源: 金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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